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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产妇是否对剖宫产手术有决定权?
产妇马茸茸和坠亡一事发生后,家属和医院,就“谁拒绝了剖宫产”一事各执一词。产妇、家属或医院,谁能决定进行剖腹产手术;医院在流程上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产妇坠楼,医院是否监管不力,成为众多网友关注的焦点。9月6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及专职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范贞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疑问一:谁来决定是否进行剖宫产?
9月6日,涉事的榆林一院曾发表声明称,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院方进一步解释,因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家属是受托人,产妇是委托人,产妇作为权力所有者,对剖宫产具有决定权,而如果产妇和家属意见不统一,决定权仍在产妇。“产妇本人有明确的意见时,要以产妇意见为先,若产妇的意愿改变,也应依据其改变后的意愿行事,并非委托他人后,产妇就丧失其权力。”王晨光说。
上述观点得到范贞律师的认同,他称,产妇本人的决定权最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授权委托书是产妇授权,产妇本人能够决定是否手术,不必非要家属签字。
疑问二: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
事发后,不少网友询问:产妇坠亡,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9月6日,医院在最新回应中称,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对于院方的解释,王晨光教授表示,医院称医生和助产士要看管多名待产妇,从情理上来说,的确不能做到看护住每一名产妇,但医院负有监护、防范的责任,患者若做出其他非正常的举动,医院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王晨光教授补充道,医院对患者,需要起到一定的监护责任,而具体担负多少责任,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定。“患者在待产室内,这处于医院的监护范围,患者的死亡不能说跟医院毫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