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震惊全思茅,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原县长洪雁受贿一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洪雁在2001年至2004年6月间,利用其身为澜沧县林业局局长、副县长、县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633025元:200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澜沧县地板条厂厂长孙某为得到被告人洪雁关照,向洪贿送了人民币1万元;2001年12月至2004年3月,澜沧县木材老板郭某4次向洪贿送人民币11万元;2001年至2002年4月,澜沧县糯福松香厂厂长胡某为得到洪雁关照,两次向洪贿送人民币7万元;2001年至2004年,澜沧县木材老板孙某以过节费为名4次向洪贿送人民币5万元;2002年10月,澜沧县木材老板周某在筹建加工厂时,向洪贿送人民币3000元;2003年至2004年间,澜沧丰源林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潘某为得到关照,两次向洪贿送人民币27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澜沧县电力公司经理罗某为得到关照,两次向洪雁贿送人民币3万元;2003年8月,澜沧金惠源木业公司经理张某在洪的办公室向洪贿送人民币1万元;去年6月,澜沧县糯福乡木材加工厂厂长普某得到关照,向洪赠送了一张存有人民币80025元的农行卡,之后洪雁两次委托他人从该卡中取出人民币4万元私用。以上诸人贿送的钱款,洪雁均予以“笑纳”。
审理中,被告人洪雁及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给予了辩解,鉴于案件实际,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此案。(春城晚报 管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