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收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后,即送省人大各专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顾问组成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梳理。6月23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组成调研组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就条例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6月30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十八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15日,委员会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就有关生育政策等问题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进一步的沟通和磋商。7月16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该条例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二、鉴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且在实际执行中会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难度,建议将其删除。
三、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出发,建议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的“除按本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属第二胎的,三年内不得批准生育,符合条件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修改为“除按本款规定处以罚款外,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