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婕
“我们也想还清债务,但由于列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所以融资、借款都很困难。在这关键时刻,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院给予我们很大支持,根据信用修复机制,将我们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时屏蔽,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恢复在建工程最终还清债款。”浙江宁波市重点工程“姚江一号”的承建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健全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但在实践中,有部分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存在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有主动履行的意愿,却因被纳入失信名单等导致其处处受限,客观上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履行能力。
针对这一情况,各级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宁波市“姚江一号”承建公司拖欠工程款案便是其中一例。
正向激励为被执行人谋出路
2020年1月3日,最高法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提出,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根据案件情况设置一定的宽限期;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机制,让失信惩戒更加具有精准性,更符合比例原则。
为给“诚实而不幸”的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在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柔性引导促履行,探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执行机制,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
宁波市镇海区某建筑集团企业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但均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完毕。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这家诚信履行的企业在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
截至2020年4月底,宁波市镇海区农商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等专门推出的“诚信履行贷”金融产品,共为9家企业授信7250万元、贷款5705万元。
正向激励机制,不给自动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断后路”,而是“谋出路”。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建立诚信企业清单及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将采取更灵活、温和的执行措施,包括坚持比例原则,灵活查封财产;慎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适当设置宽限期,暂缓失信信息公开;为诚信企业出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等。
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探索信用评价激励机制,在全国首创互联网司法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作为实施司法激励的基础。明确在发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或严重失信的信用评价等级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可适当调高信用评价等级。同时,该院对司法信用报告总体评级为优秀或者良好等级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向市场监管、金融、税务及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信用评价信息,建议在市场监管、信贷、纳税等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激励。
信用修复为自愿履行者造血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除对失信者予以信用惩戒之外,还积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使之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鸟之一翼,车之一轮”。
今年5月,宁波市中院利用信用修复机制,顺利执结一起大规模腾退案件,有效助力疫情发生以来宁波首个复工复建的重大涉民生工程顺利推进。
疫情防控期间,宁波市中院受理了一起大型腾退执行案,涉案场地使用面积达29000多平方米,内有龙门吊、切割机等大型设备。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并不想抗拒执行,只是因为与场地承租人在拆迁利益分配上有分歧,才不愿意搬离。之后,石材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宁波中院经过研判,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使其可以不获得负面的信用评价。几天后,石材公司完成了全部的腾退。
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出台《关于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明确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限制消费黑名单后,启动信用修复的两种情况:被执行人切实履行了义务,法院应依职权或依被执行人申请启动信用恢复;被执行人虽未履行完义务,但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由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信用,申请执行人也可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案件承办人发现符合信用恢复条件或收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申请后,及时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或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在最高法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启动解除失信、法人限制高消费程序,按照相关程序逐级审批。解除相关失信、限消措施后,及时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相关解除公告,对于有需要的企业可以出具诚信证明等材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后续监管机制,重点对酌定准予信用修复的被执行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其再度失信。明确被执行人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信用修复申请。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阶段的信用修复设置一定期限,债务人在修复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函告撤销已采取的一项或多项信用修复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诚信建设
正向激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两项机制的实施,紧紧抓住了社会信用建设的薄弱点,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说:“两项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实践中形成,在实践中经过检验,最终应用于实践中;是司法实践和执行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措施,在强化破解执行难、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得到了多方认可,可在全国法院进行推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魏新璋告诉记者:“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敏锐地抓住了社会信用建设的薄弱环节,找准了司法融入价值的体现,充分体现了法院的担当作为,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推广时,要通力合作,正确把握强制和善意的关系,统筹兼顾审判和执行的关系,并处理好司法信用和社会信用关系。”
两项机制的推进,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更不代表着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
“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说,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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