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是新经济行业爆炸的十年,从BAT到TMDJ,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企业在爆发式增长中创造一个个天文数字估值的同时,也让无数“打工人”们依靠股权激励实现了财务自由。
股权激励也因此成了新经济领域的一个热词,有人因此身价过亿、也有人因错失而懊恼不已,作为股权造富运动“操盘手”的互联网大厂们,为什么对“股权激励”如此热衷?
“股权激励做得好的企业,估值会比一般的企业高大概30%左右。”谈到近年来越来越热闹的股权激励话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艳春在接受老虎证券ESOP访谈时如此表示。
如何让员工更踏实的为公司工作?这是让所有企业都头疼无奈的问题,不过股权激励已经给出了最具性价比的解答,那就是让员工成为“老板”。
“股权激励会激发员工的工作自主性、降低道德风险,整体上来说对于企业的业绩提升、长远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王艳春律师不止一次的强调了股权激励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事实也正如王艳春律师所说, 2020 年有 392 家A股上市公司共发布了 481 份股权激励方案,同比增长了31%,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到了股权激励的价值,这也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从“普通人”中诞生。
不过随着股权激励的普及,其背后存在的法律适用、监管因素也不断被大众关注。
“目前股权激励纠纷是适用于劳动法还是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乐文说。目前股权激励内部涉及环节多,涉及纠纷的法律认定可能还要视情况而定。
股权激励作为相对越来越受热捧的股权分配工具,正在越来越被国家、企业、员工个人等各群体所重视,而利益相关各方在股权激励博弈中出现的各类工具创新也让股权激励内部规则丛生。
带着对股权激励的共同期许,老虎证券ESOP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艳春、王乐文进行了深度访谈,共同探讨了股权激励的魅力之处。
嘉宾简介
王艳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要从事私募投资、企业境内外IPO、企业并购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有丰富的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实务经验。
王乐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要从事境内外股票发行、企业收购、基金设立及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以下为访谈实录:
老虎证券ESOP:股权激励对拟IPO企业的业绩提升、市值增长,以及人才保留与吸引都有什么样的影响?
王艳春:股权激励不仅是针对拟IPO的企业,无论是初创型企业、快速发展期企业、平稳成熟期企业,乃至已上市企业,都会需要股权激励,股权激励会伴随一个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那么为什么去做股权激励?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股权激励会助推公司业绩的提升与人才的留用,甚至企业的市值、估值都会受到股权激励的推动。
我们对 2020 年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状况做了梳理, 392 家A股上市公司一共发布了 481 份股权激励方案,同比增长了31%。在发布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里,民营企业会更多一些,不过近年来国资上市公司也在逐步增强股权激励方面的制度建设,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出现混改,都会涉及到股权激励。
老虎证券ESOP:您觉得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与民营企业相比,有什么不同侧重点?
王艳春:相比较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相对没有那么激进,而且国企在混改过程中,为了激励员工的自主性,会更加偏向于现金型奖励。另外在监管规则上也会有一些不同,由于国资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问题,会有专门的适用规则。近两年我国还通过了专门针对国资企业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鼓励国资企业施行股权激励,相关的规则障碍比之前小了很多。
老虎证券ESOP:我们有了解到,现在科创板对股权激励最低50%折价的最低水平是有政策突破的。
王艳春:对的,目前科创板企业由于他的科创属性,大多企业都是采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对于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实是有突破50%的事例。
而且股权激励是可以推动市值的,我们之前也做过相关的数据统计,股权激励做得好的企业,估值会比一般的企业高大概30%左右,对市值增长是有推动作用的。
这是股权激励的底层逻辑所决定的,股权激励会激发员工的工作自主性,更加努力的工作,还会降低道德风险,整体上来说对于企业的业绩提升、长远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而且股权激励也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除了期权之外,部分企业的RSU股权激励也会要求员工支付一定的费用,甚至有的企业费用还不低。
另外股权激励在实际的操作中,具体的形式也千差万别,比如说华为的员工持股的说法也不是特别的标准化,其中会有很多虚拟股,因为被激励员工数量太多,不太可能让所有员工都直接持股,因此也是采用了工会作为持股主体。
而且有的涉及红筹架构的企业,股权激励可能都是创始人在境外帮员工代持的,等到IPO的时候再去调整将股权分配在每个人的头上,如果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的话,有些企业也会用资产管理计划的方法去做,或者是集合计划,总之就是用一些金融工具把股权激励打包在一起,被激励员工间接去持有公司的股权,但是基本上没有什么表决权。
老虎证券ESOP: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全球的规定都一样吗?
王艳春:股东人数的限制主要还是源于交易所,国内证券交易所对拟IPO企业的股东数量限制是 200 人,如果需要突破 200 人的话需要先去证监会去做一个审批也就是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审批程序还是比较繁琐的。
老虎证券ESOP:目前股权激励的股权穿透闭环原则是什么样的?
王艳春:比方说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持股计划,由于涉及人数很多,最后会给打包成一个资管计划,但如果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的话只能算是一个股东,但是在做股东穿透核查的时候,是需要把背后的所有人都给穿透出来的。尤其对拟上市企业来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穿透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察内容。
而且闭环原则更严谨的来说,是资金流水的闭环原则,也就是说与某一个股东出资相关的银行流水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银行流水要形成一个闭环。
老虎证券ESOP:如果股权激励被激励人不是公司员工,监管层会有什么特殊的监管要求吗?
王艳春:监管层主要还是有一些利益输送方面的核查,如果企业的股权激励人不是本公司员工,可能会涉及一些利益输送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这是监管层所重点关注的。
老虎证券ESOP:拟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有哪些?相比之下有什么异同或优劣势?
王艳春:整个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实股型与虚股型。实股指的是奖励给员工真实的股票,主要的方式分为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还有业绩型股票,比如企业会给员工设定一个业绩标准,按照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净资产去给员工做一个股权激励折算。
而虚拟型则指的是员工并不直接被奖励股份,而是会享受一些定量股份的收益权、分红权。
另外实股型股权激励不同方式的收益性也不太相同。目前来说股票期权的收益会远高于限制性股票,但是限制性股票会让员工有更好的获得感,相较于期权会让员工更早更真实的拿到股权。
老虎证券ESOP:企业如何在上市前判断市场与同行的激励水平,为自己的计划做出参考? 激励不足或激励过度,都有可能增加管理成本,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股权激励的“量”呢?
王艳春:企业在做股权激励之前,肯定会去参考市面上的薪酬情况。另外很多企业其实会把股权激励外包给外部专业的股权激励机构去做方案,外部机构根据丰富的经验积累与外部公开数据,去为企业量身定做股权激励方案。在与同行业股权激励薪酬方案的比较中,企业并不会有太多的烦恼。
老虎证券ESOP:不同级别的高管或员工,应该采用什么激励方式,比较能最大化释放激励效果?
王艳春:高管对于公司的忠诚度相对更高,对于公司长远的发展会更看好,因此对于高管的股权激励会更频繁的使用期权的方式。而对于中层或普通员工会更频繁的采用限制性股份的方式,会让这部分群体有更好的得到感。
老虎证券ESOP:市面上是否有企业因为对员工的股权激励组合不是特别合适,使得股权激励的效果适得其反的情况?
王艳春:现实中确实会存在股权激励没有特别好的针对性,而导致从高管到员工对股权激励的并不是特别的满意,导致激励的效果不是太好,这种情况还是蛮多的。所以在股权激励的实操中还是需要很多注意的地方。
老虎证券ESOP:证监会关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要点有哪些?
王乐文:目前证监会对拟IPO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的审核主要集中在出资及股权变动方面,据此判断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很多企业会以设置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监管层会要求企业严格披露员工持股平台的历史沿革、员工持股变动情况以及详细的退出方式等。
以凯淳股份为例,其员工持股平台曾有过 8 次股权转让变动,变动情况包括出资份额转让与合伙人退伙,所以证监会在审核时也要求其披露历次合伙份额转让的价款支付情况与资金来源,以及其中是否存在份额代持、行动安排等。
对于监管层来说,不管是其他股东还是因股权激励持股的员工,在法律意义上都一样是持股人,所以对于股权激励持股方面的核查一样是很严格的。
另外就是股份支付,主要涉及对拟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老虎证券ESOP:另外我们曾有看到,在涉及中概股的股权激励上,国家还会有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这种政策规定在中概股的股权激励方案上是否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王艳春:对中概股企业来说,它的员工股权激励从建立的层面来说,其实是没有太严格的限制,监管层的主要关注要点只是在于外汇和税务方面。
比如说外管 37 号文,规定了中国居民对外进行投资的话,需要做一个外汇登记,不过现在外汇登记的权限已经下放到银行了,办理的程序也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员工持股平台的外管备案需要预留出两到三个月的时间来进行登记程序。
除了需要一定的时间走登记程序之外,外汇管理条例本身不会对股权激励本身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只要涉及到资金的境内外流动都需要外管备案,这方面已经是相对比较常规的流程。
老虎证券ESOP:创始人股权比例的保护与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冲突?如何实现二者的双赢?
王乐文:这方面还要从股权激励的本质来讲,创始人实施股权激励还是为了使员工能成为公司的一分子,大家实现共赢。
另外实控人对企业的控制也并不仅仅局限在对股权比例的控制上,实控人还可以通过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对企业进行控制,这样可能更稳妥。
而且很多公司在建立股权激励架构的时候,也已经提前考虑过这样的问题。比如很多企业会通过有限合伙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被激励员工都是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于员工持股平台,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并不享有股东的表决权,对于间接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更多关注的是经济方面的收益。
除此之外其实公司在拟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也可以由创始人和其他股东,比如投资人共同拿出一部分股权去做股权激励,本质上都是为了公司更好,股东共赢。
老虎证券ESOP:那因为股权激励导致企业控制权变动的风险其实是完全可以规避的。
王乐文:是的,但需要从一开始就做好合理的规划。有些企业创始人在创业初期对股权释放的比较多,后来随着投资人股份的增加,自己的股权比例不断被稀释,确实会导致创始人自己的控股权出现危机。
但股权激励的情况下,持股员工其实是与创始人站在同一阵营的,股权激励可能反而可以更大程度上稳固实控人的控制权。
老虎证券ESOP:股权激励争议属于合同法争议还是劳动法争议?相关法律如何适用?
王乐文:在股权激励争议是适用于合同法还是劳动法的认定上,当然当前已经没有合同法了,其实还没有完全严格的标准,而且目前相关裁判文书对股权激励纠纷的判定也并不完全一致。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过对股权激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认定说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股权激励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从这个规定来看,股权激励所得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股权激励其实就是劳动收入的一部分?
所以在某些真实案例中,关于股权激励纠纷认定为适用劳动法,依据是认为劳动关系是股权激励存在的前提,不会脱离劳动关系单独解决股权激励问题。而且在所对应的利益性质上,员工是需要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并且要达到公司的业绩考核标准的,因此股权激励本质上还是属于劳动报酬。
但是也有否定的观点,因为有相关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解释为:员工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所收到的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因此在以往的纠纷案例中,也有判例认为股权激励支付条件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不受劳动法下劳动报酬相关条款的束缚。而且股权激励的实现是与公司运营情况相关的,其价值并不能完全确定。
此外股权激励协议签署的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公司和员工因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而签署的。
老虎证券ESOP:所以目前还没有特别标准的答案是吧?
王乐文:在遇到具体案例的时候,可能还是会根据具体的争议点来判断,如果纠纷点是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那可能还是应当适用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如果是纯粹的股权激励纠纷,比如说股权激励的执行、退出之类的纠纷,可能应适用民法典更为妥当。
老虎证券ESOP:对于中概股的股权激励来说,由于其经营主体与上市主体的境内外分布不同,是否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呢?
王艳春: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美股中概股的招股文件中,会有一个专门针对于税务方面的章节,里面的提示说如果你是境外投资人,那么你有可能会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不过在实际案例中几乎不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中概股股权激励的对象大概率都是中国税收居民,是适应中国税法的,由于中概股的上市主体位于境外的开曼群岛,一般都会拿到开曼的律师意见书,从法律层面来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开曼群岛由于税收政策的开放,也几乎受到了全世界跨境上市企业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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