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 记者陈进】2018年9月2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钢铁产能(第一次拍卖)的公告》显示,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钢铁”)“ 2#602立方米高炉65万吨炼铁产能、2#80吨转炉96万吨炼钢产能” 被司法拍卖,并最终以4.129亿元成交。
这是一宗特殊的拍卖。作为环保压力之下产生的钢铁产能指标,被作为企业资产单独由法院强执而拍卖,属全国罕见。此前,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1.66万吨炼铁项目产能亦曾面临被司法拍卖的处境,然而随着2018年6月23日,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1022破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该司法拍卖因而中止。
新钢钢铁持有的“2#602立方米高炉65万吨炼铁产能、2#80吨转炉96万吨炼钢产能”被司法拍卖实属国内首例,因而引发媒体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在10月24日的“河北新钢钢铁产能指标被司法拍卖法律研讨会”上,新钢钢铁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拍卖缘于早年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位债权人,以最高7.5%的月息向我公司放贷1亿多元,后来因为公司未能及时还款,被诉至法院,获裁定偿付本息。”该负责人说。此案2015年9月进入执行程序,河北省高院先后指定了3家法院进行强执,但前两家法院均未能执结。2017年12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指定负责执行此案。2018年5月,衡水中院作出前述裁定。
图为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关于新钢钢铁产能指标拍卖的信息截图
就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刘俊海在研讨会上指出,钢铁指标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性质,是否可以像高炉等设备一样拍卖,以及如何估值、拍卖等方面目前仍存疑问。刘俊海指出,“拍卖钢铁产能指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关于产能置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且产能置换具有企业自愿的原则。拍卖产能指标应’瞻前顾后’,一方面看到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得看到考虑债务人情况。此外,工人就业等方面也应当有所考虑。”刘俊海认为,应探索一条包容同归、普惠的路子,既能保护到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不害及企业生产能力。
新钢钢铁有关负责人表示,被拍卖的炼钢和炼铁产能,接近新钢钢铁总产能的一半。一旦完成交割,意味着该公司应拆掉一半的产能设备,将导致至少一半工人下岗,公司存在“猝死”的危机。作为钢铁企业持续生产经营的核心——产能指标,被强制执行拍卖的情况极其罕见,不仅对企业将造成重大影响,也会造成巨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据悉,在这起拍卖案中,衡水市中院援引了工信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六条指出,“在特定情形下,产能指标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可以进行交易,具有了财产属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和处置。”但该条款实际上提到,“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导李曙光也分析认为,该案透露出的比较大的问题就是产能指标交易没有法律依据,容易引发估值、交易纠纷、强制拍卖等方面的很多问题,法院处理过于简单化。而对于产能指标交易,李曙光表示,“这种自发的交易市场是不是合法的市场,是应该打问号的”。
李曙光还指出,钢铁产能指标有经济价值没有问题,但应该拿和负债相抵的指标出来拍卖,或者是拍卖后返还剩余指标,“资大于债的情况下,执行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一种对企业的伤害。钢铁产能指标作为钢铁生产的牌照,企业的持续生产能力应当得到保护,这符合地方的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也认为,产能指标是否可以拍卖、拍卖过程中如何评估等都存在疑问。他说,“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有清算、重组、和解,现在都是尽量走破产重组,避免清算。”
江平指出,工信部的文件精神应该是在不能增加新的产能基础上,在原有产能上进行合理的重组。从该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拍卖虽然是指标,但不是具体的财产,这个拍卖实际上也就等于拍卖了企业的财产。“我个人觉得,河北省高院和工信部文件的精神并不完全一致。另外,河北省工信厅的文件也没有具体指出新钢是适用于工信部文件的企业。仅仅因为借贷的问题拍卖指标存疑,因为这样破产重组的问题实际变成了破产清算,”江平说。
事实上,即便按照有关文件,产能置换也需要经过一系列政府程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蒋大兴分析指出,“法院的执行过程是否满足程序?去产能是政策性行为,司法拍卖是司法行为,二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异。用的什么方法进行估值?能不能拍卖?担保法的限制是否会导致抵押价值的贬损?”
蒋大兴还指出,“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产能指标是不是行政许可的范畴?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权的运用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应考虑到利益各方的平衡,执行对象、执行数额、执行方法的选择等,”蒋大兴说。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何山则认为,产能指标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环保政策的要求,(强执拍卖的)做法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何山将产能比作企业的“粮票”,认为企业赖以生存的指标不能用以拍卖,即便拍卖按照相关规定也必须获得当地政府批准。何山直言:如果没有相关批准去做强制执行是错误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汤维建指出,产能指标是一种政策性指标,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工信部的文件开了一个口子,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置换,流通有一定限制。他也认为,“法院的强制性拍卖与工信部的自愿性交易规定相违背,强制执行是一种非自愿交易。”
汤维建还就执行的顺序问题提出质疑,他说:“产能是企业最核心财产,没有产能指标,企业就无法存在了。既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财产,应当先执行其他的财产。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只能破产。产能指标拍卖只能在破产时阶段,不能在强制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