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凌锋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就《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与网红经济密不可分,互联网上活跃的不少网红主播背后大都有这样的机构,他们通过专业化、组织化的运营帮助网红主播实现内容的持续性输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并最终实现商业变现。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这些机构彼此之间的竞争加剧,出现了不少乱象,比如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然而,从现实来看,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管理却存在空白地带。因此,要解决网络表演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必要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入手完善政策法规,加强依法治理。
《征求意见稿》将网络表演、网络主播经纪机构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并按照线上线下统一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换言之,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责任链条更加清晰。从具体内容来看,规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定义、经营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强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仅应尽到资质核查的义务,自身也应取得相应资质;同时,强化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管理义务,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这有利于从源头治理网络表演领域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影响越大,责任越大。网络表演要专业化,更要法治化。当网络表演成为人们消费的新领域和就业的新选择,完善政策法规是推动网络表演行业从野蛮生长到规范管理的必然之举。我们既期待《征求意见稿》早日通过法定程序付诸实施,也希望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共同努力,让网络表演行业更规范,网络世界更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