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见习记者 范瑞恒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彭三(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遭告人彭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遭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遭告人彭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区长,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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