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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作者:东东笑话网2019-09-24 17:02类型:互联网动态 已有71人围观 点击提交给百度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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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官网作出行政处罚公示。公示显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因为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央行要求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日期为4月21日。这是央行首次公开披露对支付宝的处罚行为。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无独有偶,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也在官网公布对财付通的处罚信息,公示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处以3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日期为5月3日。这也是央行首次公开披露对财付通的处罚行为。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此前央行在2010年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见“附”)以及在2015年颁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同上),为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零壹财经此前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共有47家支付公司被处罚,累计70次。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财付通、支付宝因业务违规遭央行处以罚款3万元

  附(相关节选):

  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系统设施有关要求的;

  (二)不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规定的;

  (三)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现客户疑似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客户支付指令验证措施的;

  (五)未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网络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处理客户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隐患或者导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碍客户自主选择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或资金收付方式的;

  (八)公开披露虚假信息的;

  (九)违规开立支付账户,或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

  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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