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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作者:东东笑话网2019-12-30 22:03类型:互联网动态 已有107人围观 点击提交给百度收录

  6月27日,在天津公安机关的支持下,贵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在网上传播“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及信息的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早前报道】

  贵州省民政厅微信公号“贵州民政”6月27日发布消息称,6月26日,有网民反映,疑似在我省毕节、凯里等地,福利院幼童和留守儿童幼儿园遭到性侵。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昨日下午毕节市和黔东南州两地民政部门紧急开展全面排查,省民政厅派出两个工作组昨晚在两地展开核实工作。

  毕节市民政部门 9 所儿童福利院、黔东南州 6 所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 5 所社会福利院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毕节市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展开全面排查,已对疑似“风车幼儿园”进行重点排查,黔西和七星关区各 1 所大风车幼儿园,未发现网络所述情况。

  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正在扩大范围,全面进行排查。

  6月26日晚

  网友爆料称

  贵州有女童疑似被性侵:

  “幼儿园、孤儿院都有,在凯里和毕节。”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自称为儿童保护组织的

  微博博主称这件事他是爆料人

  并贴图  

  该微博之后被其删除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该消息引爆网络后

  该博主又po出  

  收到证据的原博

  并陈述为什么没有一开始采取曝光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

  对此事也进行了跟进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最新回应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回应:调查组已经开展工作  

  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吴智贤称,今天中午收到了这条消息,属地公安机关已经全面介入,正在积极核实信息的真伪,调查组目前已经开展工作。如果性侵消息是真实的,将从严打击。如果是造谣,也会依法打击。        

  @黔东南网警巡查执法也在微博下回复:您好,十分感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黔东南警方非常重视此事,目前我们已经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

  目前,贵州省公安厅已派出工作组赴属地指导调查。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毕节、凯里警方工作人员回应: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

  随后,新京报记者致电贵州毕节警方、凯里警方核实消息。

  毕节警方工作人员表示,今日接到报警后,警方核查辖区内多家幼儿园及福利院,未发现所谓“涉嫌卖淫”的情况。目前,网警仍在就网络发布信息及人员进行核查。    

  凯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今天已经接到报警,也关注到了微博上的爆料,正在核查真假,还没去辖区内幼儿园和福利院排查,之前没有接到过相关警情。

  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工作人员回应:查无“陈丽坤”

  网传图片中有一名疑似儿童卖淫组织者被标注为“风车幼儿园陈丽坤”。6月26日晚8时许,新京报记者致电黔西县大风车幼儿园一名白姓工作人员。根据其所描述,这所幼儿园并没有一名叫做“陈丽坤”的人。黔西县属于毕节市管辖。      

  “这个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了,已经报警了,”上述白姓工作人员称,“今天早上看到网上的信息,然后就有好多人打电话给我们幼儿园问有没有陈丽坤这个人,我们根本没网上说的这个事情,后来就报警处理了,警察来查了一天,后来听警察说这个在网上发消息的人是一个黔西县外地的人。” 

  他表示:“今天收到很多人来问询的信息,到最后直接解释不过来,现在公安已经介入了,希望找到这个在网上发布信息的人进行调查。”

  多个网友发帖,称“幼儿园里的照片是假的”  

  6月26日23:00左右,有多个网友指出,通过识图软件,网传“爆料”图片或是假的,网友扒出爆料帖多处为旧图假图。截至今天上午6:00,并无官方发出认定声明,网传事件的真实性也在核查中。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贵州省公安厅:"儿童被性侵"系编造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的;两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 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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