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尽快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程序,重点修订完善以下内容:第一,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并通过相应的条款加以落实。第二,增加捕猎、出售、食用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把“其他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野生动物”纳入规制范围,规定“引发疫病传播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调整和公布程序,规定严格的禁止猎捕、出售、食用的条款,同时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三,对现有野生动物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全面禁捕、禁售、禁食为原则,对于特殊情形下需要捕猎的范围和界限,规定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检疫制度和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杜绝病毒传播的潜在渠道。第四,实现相关立法的衔接,对于可能引发疫病传播的某些家养动物,作出严格的禁食规定。第五,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把非法捕食野生动物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公益的责任。
此外,从实践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方法还存在突出问题。从媒体披露的信息观察,在一些市场交易的“野味”名单中,有些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明显属于现行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有些属于“三有”野生动物,需要有严格的审批和检疫程序;等等。如果有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和执法,非法交易和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何以明目张胆、招摇过市?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疫情的发生,给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敲响了一记警钟。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产业链、清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市。同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联动机制,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案情。只有从立法、执法等方面多管齐下,强化公共卫生的法治保障,才能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