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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6个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东东笑话网2020-04-10 03:00类型:互联网动态 已有115人围观 点击提交给百度收录

人民网北京4月9日电 (孟植良)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据悉,该批6个典型案例均属于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时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截至目前,最高检已连续发布九批共50个依法办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近一段时间以来,涉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两高两部”会签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暴力犯罪行为,严格落实从严从快的政策要求,坚决依法追诉,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据了解,本批6个典型案例分别是社会公众关注的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北省赵县米某强、米某乐涉嫌故意杀人案,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湖北省武汉市肖某某涉嫌抢劫案,江苏省南京市业某某抢劫案,江苏省徐州市纵某某绑架案。对于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均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均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检发布6个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承办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

据悉,截至2020年4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3158件3918人,审查批准逮捕2749件3311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91件409人;受理审查起诉2461件3084人,审查提起公诉1883件2305人,依法不起诉58件77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3件15人,提起公诉23件25人;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务罪418件517人,提起公诉448件556人;依法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154件189人,提起公诉116件138人;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类犯罪218件424人,提起公诉91件162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罪18件35人,提起公诉15件21人;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1613件1703人,提起公诉890件935人;依法批准逮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件8人,提起公诉9件9人;依法批准逮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187件256人,提起公诉191件330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159件217人,提起公诉120件158人。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第九批)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在4月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指示,这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指明了方向。近一段时间以来,涉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性质十分恶劣,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司法机关必须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为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贡献了检察力量。现将编选的6个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扰乱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律要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疫情期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以有力地震慑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的认定,不仅要看行为人本人的供述,还应结合行为时的时空环境和其行为本身的特征去综合认定。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三是公共安全的认定,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要求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然性,波及范围、危害后果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案例一:北京市昌平区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2月,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部署,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在该镇某小区西门设立防疫帐篷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站,严格核实登记小区出入人员、车辆。2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支某某驾驶轿车在防疫工作站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办证群众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用于防控人员办公、休息、存放防疫物资,从外部无法看到内部情况),将防疫工作人员刘某某和邢某某直接撞入防疫帐篷并致帐篷坍塌,车辆被帐篷覆盖。支某某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两次冲撞致刘某某手部、膝部多处挫伤,邢某某面部擦伤、右侧鼻骨骨折以及体表擦挫伤,被损坏的办公电脑、执法仪、体温计等防疫物资价值人民币6580元。案发时,现场有10多名疫情防控人员及办理出入小区登记的群众在支某某车辆周围,支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驾车冲撞人群和办公帐篷,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发当日,支某某被抓获。次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官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引导侦查机关对车速、被害人伤情、现场财物损失等进行鉴定;扩大取证范围,积极寻找现场证人并固定证人证言等。2月20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支某某,并于2月25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案件证据有针对性地发表公诉意见,同时对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支某某当庭认罪服法,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对受伤的疫情防控人员真诚赔礼道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承办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

二、抗拒疫情防控的故意杀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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