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銀川當地一對老年夫妻歷時兩年才辦成離婚手續。此前多次前往民政局辦理,都因為女方簽字不合格,無法辦成。失明多年的老人為此練了一年簽字。涉事民政局隨后回應,老人是今年辦理離婚的,協調錄音錄像設備需要時間,而且老人會寫字,讓老人簽字“沒有為難人”。
民政局究竟有沒有“讓盲人練習一年簽字”,似乎陷入了羅生門。但至少可以確定,老人是依照規定,在離婚手續上親筆簽名7次,才成功辦理離婚。民政局說沒有為難人,也許是基於沒有拖延辦理離婚的角度。那麼,讓一名失明且手部風濕變形的老人親筆簽名,是不是為難人呢?
“沒有為難人”其實只是行政行為不能觸碰的一道底線,遠非值得拿來看齊的標准。用“沒有為難人”解釋問題,實質上反映了部分職能部門仍未從思想誤區中走出來,仍舊把自己定位為管理者而非服務者,認為沒有違規辦事就是盡職盡責。
如果自我定位為服務者,就會明白,創制並執行規則的本意不是給人增加障礙,而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們的權利。辦理離婚依法應由本人簽字,這是出於尊重本人真實意願的考慮。而確實無法簽字的人,則可以用錄音錄像等變通方式代替簽字,隻要過程規范,能夠體現本人意願,就應當承認其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局在收到失明老人的離婚申請時,本該主動換位思考,理解老人平時極少動筆,要簽下清晰可辨的姓名非常困難,發揮主觀能動性,盡快為老人提供錄音錄像設備,方便老人如願辦理離婚手續,而不是以“老人會寫字”為怠於提供幫助的借口。民政局表示老人著急離婚,而協調錄音錄像設備需要時間。可是走到協議離婚這一步,恐怕沒有多少人是日子還過得下去,能不緊不慢地辦理離婚。
如果總是用最低標准要求自己,久而久之,必須做到的事情恐怕也會做不好。盲人和其他殘障人士在社會上佔有相當一部分比例,他們同樣有辦理結婚、離婚等各項行政手續的現實需求。關照社會的每個成員,為不便的人提供合理支持,方便他們行使合法權利,不至於被日益邊緣化,是行政主體的職責所在。作為行政部門,即使沒有常備錄音錄像設備,也至少要在群眾有需求時,能夠做到及時調配、高效便民。
與其急著辯解自己沒有為難別人,不如反思一下,自己是否把做好本職工作當成為難的事情了呢?(王梓佩)
(責編:羅彬月、陳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