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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险是否存在设计漏洞

作者:东东笑话网2020-07-04 14:26类型:互联网动态 已有120人围观 点击提交给百度收录

原标题:航班延误险是否存在设计漏洞

  近期,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引发热议。李某利用航班延误的情况获利达300多万元,被认定为涉嫌保险诈骗罪。那么,李某这300万元获利到底算不算诈骗所得,航班延误险是否存在设计漏洞?

  “薅羊毛”行为是否违法

  很多人在不了解保险行业发展历史和保险业经营原理的情况下,妄断该案中的李某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如果任由这种舆论发酵,将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发展的正常环境。

  今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在进行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多人使用不同的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理赔,怀疑有人恶意骗保。

  经侦查发现,从2015年至今,李某通过购买机票及航班延误险,之后利用飞机延误的情况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获利300多万元。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她以买理财产品为由从亲朋好友处来的。其中涉及的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获利10多万元。目前,李某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反对将李某定罪的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无论是认定为“保险诈骗罪”还是“诈骗罪”都十分牵强。李某的行为确实侵害了保险公司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用飞机延误险进行合法风险对冲的漏洞,牟取了巨额的个人利益,并且很有可能使更多人利用这个漏洞去“薅羊毛”,冲击正常的保险秩序,显然不符合实质正义的法律目的。但是,李某的“薅羊毛”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完全属于利用保险漏洞进行牟利,虽然在道德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徐晓华的观点则非常明确,他表示,很多人在不了解保险行业发展历史和保险业经营原理的情况下,妄断该案中的李某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如果任由这种舆论发酵,将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发展的正常环境,最终将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利益。

  徐晓华提出,本案中的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航班的正常飞行,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责任导致的航班延误。李某通过利用自己曾在航空公司工作的经验,预判航班延误事件,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提前购买延误可能性大的航班机票,同时购买航班延误险,在航班延误事实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累积获利300多万元。“这是典型的金融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何为保险利益原则

  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损失;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损失。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而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损失,就可以判定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通俗地理解就是,如果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损失;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损失。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而被保险人没有发生损失,就可以判定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将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徐晓华认为,从历史上看,没有保险利益原则保驾护航的保险业形同博,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中世纪的英国就出现了博保险。当时,有人以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航船只的安危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如果船舶安全抵达,投保人只会损失已付的保险费;而一旦船舶灭失,则可以得到船舶全价的赔偿。这种博保险的存在,一度带来了航运业和保险业两个行业的困扰。

  就航运业而言,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会有非法的投保人雇佣海盗打击投保船只,造成航运业损失率的升高;对于保险业而言,则意味着会出现大量赔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

  “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来看,如果没有保险利益原则,会出现很多无法控制的局面。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人人都可以对与自己毫无利益关系的人或物进行投保,将会出现怎样的乱局?一个从事高危职业的人如果被千百个人投了保,一旦这个人发生事故,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向千百个投保人进行赔付;一个巨额财产标的损失,在多人投保的情况下,可能意味着无数保险公司倒闭。” 徐晓华表示。

  航班延误险是否存在漏洞

  商业保险公司在发挥风险管理作用的同时,一定要有契约精神,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努力避免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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