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看清了。没有见过,照片也没有印象。
公诉方: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薄谷开来、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证人证言及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薄谷开来为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和减少税费,与其法国朋友德某某成立多个公司、制定购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薄谷开来是别墅实际持有者,所有权人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人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别墅,要缴纳比较多的税,当时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税,但是现在记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们家在海外购买了房产,所以我的朋友会计师罗某向我推荐了文某某律师,文某某律师也是德某某的律师,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荐了某公司,某公司帮助我设计购买别墅的方案,他们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
大体上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在整个购买别墅的过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经理,由这家公司直接出面购买尼斯戛纳别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罗素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是我和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负责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项由我决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师文某某介绍的,因为加拿大与法国有一个税收优惠协议,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这样这家管理公司从事业务可以少交税。这家管理公司是于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义上100%控股,注册资金来源于罗素地产。考虑到德某某是法国人,懂法语,在法国办理有关事务也比较方便,我就让他担任这家管理公司的经理人,负责打理尼斯戛纳别墅。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就是这家管理公司出面购买的,并负责尼斯戛纳别墅的经营和管理。某公司设计的购买过程很复杂,如购买别墅的钱从形式上看是这家管理公司从某银行“背靠背”贷款出来的,购房贷款其实就是罗素地产公司存入银行的定额信托存款。这些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整个过程我只负责原则和具体架构的设计,操作是由律师和德某某进行的。
问:为什么要设计这么复杂的方案购买别墅?
答:因为一是尽量合法减少购买别墅产生的税负,二是不想让别人知道我家在海外有资产,设计这个方案目的是保护实际持有人不暴露身份,是为了隐名别墅的实际所有者是我。我们购买的别墅,表面上看是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一家管理公司,并由这家管理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直接购买了别墅,这样别人就发现不了我和别墅的关系。即使有人查,因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购房过程中只会出现公司经理人德某某的名字,又体现不出我的名字,也看不出我和别墅有什么太直接的关系,如果我要不说,没有人知道房子是我的,谁也查不到。这个使用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法是复杂而聪明的,又能隐藏我与别墅的关系,又能避税。加拿大某公司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注册资金来自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后来被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简化把我在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尼尔、手续上更简便,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某公司的手续是德某某和文某某具体经办的,从股权结构上进一步确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作为圣乔治别墅实际所有者的身份。
问:德某某为购买别墅投入过资金吗?
答:没有。购买别墅的钱是我让徐明出的,德某某是应名的,他只是一个代理人代我持有股份。实际上,我才是尼斯戛纳圣乔治别墅的实际持有者和所有权人。
2007年下半年,我把我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了尼尔代持,尼尔只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权,他和德某某一样也只是一个代理人,是应名的。我不想给瓜爹造成任何影响,不让德某某霸占别墅,所以想让尼尔进来制约德某某。
2011年初,徐明到我重庆家里,我跟徐明说这两个外国人都不可靠,都有侵吞霸占我别墅的意图,我让徐明找人接手别墅股权。徐明就找了他的女朋友姜某,让姜某去找德某某办理接手股权的手续。后来,我签署了律师文件,取消尼尔持有罗素地产公司50%股份的文件,并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某某;后来,德某某也与姜某办理了手续。
圣乔治别墅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资产,我是房子的持有者,所有权人。德某某、尼尔等人都是代我持有罗素地产公司股份。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谷开来的朋友德某某的证言,证人德某某在侦查阶段有1份证言和1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德某某2012年8月6日亲笔证词译文节录、2013年6月29日的证言节录:
2000年,谷开来在英国陪儿子读书,委托我为她寻找合适的房源,后来我选定了尼斯地区的枫丹?圣乔治别墅,为了合法避税,谷开来让我找人设计了通过注册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购房的方案,根据这一方案,2000年9月,谷开来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该公司就是作为一个工具,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
2000年9月份,谷开来让我和她一起在英国通过网络办理的注册手续。谷开来和我各持公司50%的股权,我是替谷开来代持的。因以公司名义购房可以少交税款,所以谷开来安排从罗素地产公司汇款给加拿大某公司,委托其在法国专门成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然后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买房。
我们当时购买别墅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最大程度上保护谷开来夫妇,不在别墅中出现他们的名字;二是尽量最大限度的避税,我们设计了由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罗素地产公司,然后从罗素地产公司转款至加拿大某公司,用此款作为注册资金以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形式于2001年5月31日在法国成立了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谷开来让我担任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经理人。2001年7月,罗素地产公司把一笔资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中,由此信托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然后,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从某银行贷款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之所以这么做,也是为了合法避税的需要。
问:请你介绍一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