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旅居史的“新冠肺炎”病人,若造成病毒进一步扩散传播,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这些犯罪嫌疑人不仅心存侥幸,更是将生命视为儿戏,不顾个人、家人乃至人类的安危,将维护公共安全意识置之度外。下面通过两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案例,希望能警醒公众。
【基本案情】
案例1:吉林长春患者王某某不报备不隔离隐瞒行程。2020年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2:山东潍坊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2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某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某,于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某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目前,与其接触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小贴士】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检查,人人平等。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公安,相信公安机关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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