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隐瞒接触史行为之刑法定性
一、疫情期间隐瞒接触史的行为屡见不鲜
2020年初的中国被陌生的病毒侵袭,九省通衢的武汉市暴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随着春运大潮迅速蔓延到全国。在全国各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涌现了无数可歌可泣的“抗疫”行为,但影响“抗疫”的不和谐的因素仍时有发生,比如由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隐瞒行程而导致多人被隔离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副局长周继昌(确诊)隐瞒武汉行程致44人被隔离;安徽庐江县同大镇施丰村一对夫妻张某东、许某芬(二人均确诊)故意隐瞒武汉居住史致该村部分村民组被隔离;黑龙江省尚志市一女子(确诊)隐瞒与武汉籍人员接触史致使40余人被隔离;海南省东方市张某智(确诊)故意隐瞒武汉接触史,造成包括医护人员在内数十人被隔离观察;69岁四川雅安市天全人侯某某(确诊)故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
无独有偶,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一名长期在武汉居住的徐某(确诊)拒不执行当地行程备案和自我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造成4人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以及132人接受隔离观察;广东省广州市一名老年患者(确诊)隐瞒武汉旅居史,致一名护士感染;山西省太原市姚某某、冯某某故意隐瞒其父亲有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导致太原市某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紧急隔离,姚某某居住楼栋102户居民紧急隔离封锁。如此种种乱象,增加了疫情传染的隐患,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疫情期间隐瞒接触史的行为涉及的相关刑法规定
对于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的常见多发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诸如上述隐瞒疫情发生地接触史、拒绝采取隔离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行为,从刑法上应该怎么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第330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30条第3款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分9个类型明确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妨害疫情防控的35种行为、33种犯罪。
《妨害疫情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同时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疫情期间隐瞒接触史的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理解
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注意根据具体情形对于两罪进行区分进而对具体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
1.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疫情意见》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中,第一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素:①行为人必须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②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③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二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素:①行为人必须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②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③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④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具体而言,除上述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行为主体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3.罪过形式不同
两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不仅传播病毒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对危害后果也是故意的,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间接故意。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危害后果则是过失。
(二)结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理解疫情期间隐瞒接触史的行为涉及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