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父母:物业未尽责当庭索赔21万
小区物业:受害人将划炮塞进污水井物业无过错
由于在小区内放鞭炮导致化粪池爆炸,10岁的高某不幸被飞起的井盖砸了头,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高某的父母高爱民和吕秀玲将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8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事情虽然已过了近一年,记者看到高某的父母依然面有悲色。
事件回放:井盖崩起砸死男童
2003年1月30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对于高某的父母而言,那是黑色的一天,那天他们失去了自己10岁的儿子高某。
据高爱民回忆:“当时高某在小区里和伙伴玩划炮,划炮被扔到了化粪池内,导致了旁边一污水井爆炸。”弹起的井盖击中了高某的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高某的母亲告诉记者,是化粪池内的沼气爆炸导致了这样的后果,当时三个井盖都崩起来了,其中砸到孩子的那个井盖崩起四层楼那么高。据小区居民介绍,当时的井盖还用铁链子拴着,可见力量之大。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担责
该化粪池位于小区的人行道上,高某的父母认为,天宝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化粪池的管理者,没有告知小区居民其危险性,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并且清理化粪池不力,所以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1万元。
而被告认为,受害人两次将划炮从井盖的小眼处塞进污水井,其行为有明显的过错;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二原告未尽到监护的职责,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事发时已经满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应该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所以高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同时高某的父母也应为此事负责。天宝家园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高爱民和吕秀玲的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原告方:此案为特殊侵权案件
原告方代理律师张丽霞认为,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应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张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关于该类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张律师认为,此案中化粪池属于“其他设施”,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所以应由被告方来举证。
张律师表示,目前国家对于沼气超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既然造成了人身伤害,就应该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公共安全防护保障责任,他们没有用警示牌来告知小区居民化粪池的危险性,最终才导致高某的死亡。
被告方:此案为一般侵权案件
被告方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张建发表示,此案的直接原因是高某不顾小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将鞭炮塞进了井盖的小眼处导致的,所以高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张律师认为,此案所涉及的化粪池并不属于上述若干规定中的设施,所以此案为一般侵权案件。
在法庭上,被告律师出具了天宝家园与北京屹东美世环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化粪池清理抽空合同书以及天宝家园缴纳的清理化粪池费用的发票。而原告则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清理的责任。
合议庭将对此案进行审议,择日进行宣判。
现场目击:家长怒推被告律师
庭审结束后,激动的高爱民上前和对方律师争执了起来,他反复说:“怎么就不是特殊侵权责任?”并且推了律师几下,被大家拉住了。
记者在现场看到了六七名该小区的居民,一听说是记者,他们都围过来,一位女士表示:“高某这孩子特别老实,学习也好,真是可怜!”一位先生对记者说:“孩子是为我们死的,如果我们谁不小心经过那里扔个烟头引爆了化粪池,死的就是我们,孩子的死提醒了我们,我们现在都很小心。但是我们也想替孩子讨回个公道。”
吕秀玲由两位邻居陪同走出了法庭,她的表情有些木讷,提起孩子的死,她的眼睛湿润了。据她介绍,孩子的死使他们夫妻俩无心工作,目前两个人都失业了。就赔偿问题,原告表示同意法庭调解,但是遭到了被告的拒绝。 李康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