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期间生下的子女,发生抚养纠纷时,根据《民法典》该如何判决?昨日,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从市一中法院获悉,该院辖区的江北法院在《民法典》实施首日,依法审结王某与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据悉,此案系我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审结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13年,王某和史某经人介绍相识,然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他们生下一名孩子,取名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随母亲史某一起生活至今。
近日,双方对王小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王某便向江北法院起诉史某,希望可以自己抚养王小某。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本案中,王某与史某非婚生子王小某不满6周岁,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
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故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王小某由史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法院正确审理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作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
该案结合非婚生子王小某的成长环境及生活状况,认定母亲史某抚养王小某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切实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导向。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是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属立法上首次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