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眼观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9日电 (林琬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司法文件,并强调要把民法典中蕴含的产权保护理念贯彻到刑事司法中,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慎捕”“慎诉”,得到包括企业、企业家在内的市场各方主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提出“创新企业产权保护,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提案”。他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慎捕”“慎诉”,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受访者供图
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正在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检察工作机制,在国家法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落实检察责任。
吕红兵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建议,首先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并明确并强调制度适用主体及其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强调指出:“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主旨和初衷在于,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因此,在吕红兵看来,应该以刑事诉讼法的形式,来确认并规范检察制度创新、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同时,通过依“大法”设立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惩治单位犯罪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
制度适用主体及其条件层面,吕红兵认为,从目前实践看,有些地方倾向适用于涉案犯罪单位,有的则认为应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主体条件应包括企业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域、本行业、全产业链具有竞争实力;而相关责任人员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另外涉案主体系初犯、偶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应进一步界定制度不适用的情形。例如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面巨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等等。”吕红兵称。
其次,吕红兵建议设立并完善合规考察机制、统一并规范合规考察期间司法措施使用规则。
吕红兵认为,检察机关应设立考察期,并会同行政监管机构指导涉罪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整改违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完善企业治理。考察结束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与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行政机构意见、独立合规监管人报告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统一并规范合规考察期间司法措施使用规则,例如可以依法解除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吕红兵表示。
最后,吕红兵建议,增加并强化是否决定起诉的听证制度、建立并健全独立合规监管人制度。
吕红兵表示,合规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举行公开听证会,由涉案当事人以及侦查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合规监管人、被害人等各方参与,在听取涉案当事人合规自查报告及合规监管人合规评估报告基础上,有效互动,展开抗辩,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另外,吕红兵建议,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考察期结束后对企业出具书面评估报告,作为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必备法律文件。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独立合规监管人名册并实施动态管理。(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