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发生意外,外卖平台需要担责吗?
文 | 《财经》(博客,微博)E法 张剑
近日,饿了么外卖员送餐时猝死一事备受关注。43岁的韩某伟倒在了送外卖的路上,再也没有醒来。意外发生后,韩某伟家属联系饿了么,却被告知该外卖员与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可以支付2000元。与此同时,该外卖员能获得保险赔偿也仅有3万元。
1月8日,饿了么公开回应称,针对意外事故,平台深感痛心。“当下众包骑士的保险结构不尽合理,承保金额也依然有所不足,目前已与各方紧急商谈,推动改进保障提升和结构优化事宜,将保额提至60万元。在新的保险规则实施前,平台将提供抚恤金。本次事件中的60万元抚恤金将在本周内交付骑手家属。”
1月9日,饿了么相关人士对《财经》E法进一步表示,韩某伟为众包骑手,属于兼职从业。众包骑手的安全保障由人力资源商负责,人力资源商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考虑到猝死的发生概率不高,所以选择了猝死赔付单列的保险产品。饿了么在事发后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也认为这一保险结构不够合理,正在优化中。
骑手的安全保障问题,已是外卖业无法回避的行业困境。据《财经》E法了解,目前平台与外卖员之间大多不存在劳动关系,骑手在工作中出现意外后,以工伤保险为代表的职业伤害保障在解决时遭遇“瓶颈”。虽然广东、江苏等地已纷纷推出一些政策,意图解决此问题,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有关专家对《财经》E法表示,应当推动建立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就业人群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具体可包括将职业伤害保险强制化,探索实行平台企业和从业者按比例承担保费等措施。
外卖业务普遍外包
2020年12月21日,43岁的韩某伟一共接了36个外卖配送订单,在送第33单时,他却倒下了。事发后,经过警方的现场勘察、尸体检验,最终确定他系猝死。他的家人选择了把他带回山西老家安葬。
事发后,饿了么公开称,平台与韩某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给2000元人道主义救助,其余理赔将由保险来兑付。
饿了么所说的保险,是指外卖员每天缴纳3元作为当天的保险费。保险种类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韩某伟发生意外当天的电子保单显示,其保费为1.06元,保险期为1天,即自2020年12月21日9时起至12月21日23时止,猝死身故的保险金为3万元。
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何保险金如此之低?这与当下众包骑手的保险结构有关。如饿了么在前述回应中所称,在目前的众包服务合约中,众包骑士每天跑单前会向饿了么缴纳3元服务费,饿了么平台会再支付一部分费与骑手的保费用共同交给骑手所服务的人力资源商,委托其为众包骑士提供劳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服务,包括为骑士投保意外险。
据《财经》E法了解,目前美团、饿了么两大外卖平台都将配送业务外包。以江苏某地为例,饿了么与A公司签订城市代理合作协议,授权其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合作区域经营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A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饿了么”业务的市场拓展、品牌推广、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A公司负责招募外卖员。饿了么与A公司员工不存在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A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及损失由A公司承担。美团的外包模式与此类似。
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肖平辉曾受全国政协邀请,参加了“完善外卖行业食品安全监管”调研会议。他告诉《财经》E法,按现行的模式,外卖平台派单,外卖员自由接单,外卖平台从中抽成,起到的是撮合交易,属于中介性质,不符合《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属于合作关系。在这一情况下,外卖员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猝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在现实中,外卖骑手为了多挣钱选择多接单,同时根据平台规则,如果不能准时配送,骑手要面临处罚。因此,骑手过度劳累、行车过快引发交通事故等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意外,虽然有前述商业保险作为保障,但很难根本解决问题。
平台与外卖员究竟是何关系?
虽然平台设法规避劳动关系方面的责任,但骑手发生意外后,外卖平台真的没有责任吗?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枫表示,对于外卖平台的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第一种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平台企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平台企业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无论哪种裁判观点,缺憾之处在于,不管法院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都难免会对从业者或者平台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财经》E法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法院在判决中,大部分认定外卖平台方与外卖员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有一些外包公司虽然招募了外卖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日常管理,但因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否认与外卖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江苏姜堰的两起案件中,俞某、黄某均为饿了么外卖员,两人在2016年6月、2017年9月先后在饿了么注册成为外卖骑手。姜堰地区的饿了么配送由徐州汇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徐州汇展”)承包,徐州汇展负责对外卖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考勤及发放工资。2018年1月、2018年5月,两人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即要求徐州汇展承担工伤责任。但工伤认定部门告知,需要两人先行确认是否与徐州汇展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劳动仲裁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裁决,两人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徐州汇展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法律适用及司法实践中,外卖员并不接受平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不进行考勤,自备交通工具,根据客户的要求送完配餐即完成工作,与平台公司属于承揽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徐州汇展作为姜堰区域内饿了么外卖平台运营商,在该区域设立站点招募外卖骑手,俞某、黄某通过“姜堰饿了么配送站”授权进入后台下载APP注册“饿了么”,成为外卖骑手从事外卖送餐服务。两人的劳动行为已经发生。虽然外卖骑手可以自主接单,自主决定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亦无严格意义上的考勤。但两人一旦接单,便须按照徐州汇展的要求统一着装,送餐时间、送餐流程、规范用语等均受徐州汇展制定的奖惩制度的约束和管理,骑手因故不能接单需向站点负责人请假报备。同时,外界对于两人的服务亦有相应的评价机制,说明两人与徐州汇展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