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村的女人们 李银河著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定价:34元
8.继承权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是古代继承权的两大类别,前者以上奉祖先祭祀下传血统为目的,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女性绝对无继承权;后者唐至清各代法律只承认嫡庶子男平均分家财,女子在习惯上得享嫁资。惟有户绝(母家无男子并无同宗继承人)之遗产可由女儿承受。但在室女与出嫁女承受份额不同。如唐宋律规定,户绝遗产由在室女继承,若无在室女则扣除丧葬花费,由出嫁女承受三分之一,余者给死者生前曾与之同居三年以上的近亲,无近亲则收入官府。明清律虽然只有亲女继承遗产的规定,而无在室女与出嫁女之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按唐宋规定,出嫁女只能承受三分之一的财产。
在中国进入近现代之后,颇具革命性的新继承法已经形诸文字。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无论性别,只要是合法继承人,无论儿子女儿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是,法律不过是更为正式、更受广泛人群认可的升华了的习俗,在现代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中,习俗作为非正式的规范在调整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时,往往比正式的规范——法律更具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未进入现代化的村落中,习俗的力量往往会压倒法律的力量。从人们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家里财产的态度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正如费孝通早在禄村调查时就注意到的那样,尽管新法律给予了女性同男性一样的平等继承权,但在农村地区没有人理会这一点。
按照农村的社会习俗,一直是由儿子们平分父亲的财产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女儿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只表现为在出嫁时可以得到一份嫁妆,有时它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女人的另一个待遇是:守寡的母亲可以在老年得到儿女赡养。但是二者都得不到正式的财产份额。家庭财产和家系是通过儿子传袭的。因此,如果农村家庭没有儿子,往往会过继或收养一个儿子。
一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农村的普遍实践中,还是在人们对女儿继承权的看法、观念中,女儿都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也被认为是不应当拥有财产继承权的。产生这种观念的原因多种多样。因传承年代久远,人们(尤其是农村人)之所以不把遗产给女儿,最直接也最荒诞的原因是,女子一旦结婚,她立即变成她的父母、她的弟兄、她的姐妹的“亲戚”,变成了别人家的人,“泼出去的水”。而儿子不同,即使结了婚,分了家,还是自己家的人。后村调查验证了这些。
表2-6 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家里财产的态度(%)
态度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女 男 合计 女 男 合计 女 男
与兄弟平分 19.1 16.2 21.7 40.6 36.4 45.5 13.8 11.4 16.5
比兄弟少些 9.4 8.9 9.8 7.9 7.2 8.6 9.7 9.4 10.1
比兄弟多些 0.5 0.6 0.4 0.6 0.6 0.6 0.5 0.6 0.4
最好不要 14.5 15.2 13.9 10.1 12.0 7.9 15.6 16.0 15.2
不应该要 34.5 37.6 31.5 10.6 11.8 9.2 40.5 44.0 36.7
无所谓 22.0 21.3 22.6 30.1 31.8 28.2 19.8 18.5 21.1
从表2-6看,认为女儿应当与儿子平分遗产的人还不到两成,而人们不知道,这恰恰是法律规定的划分父母遗产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城乡差异非常明显,城市人有41%同意这样分遗产,而农村人只有14%同意这样分配。最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认为儿子女儿应当平分遗产的男性都多于女性——女性不但比男性更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把自己放弃平等继承权当做一种谦让或高尚的举动呢。选择“最好不要”的人有一成半,选择“不应该要”的人竟占到三成半,在农村更高达四成。
认为女儿不该继承财产的观念是最典型的男权制家庭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女儿并不是家庭的平等成员,而是一个外人,她不应当拥有和儿子一样的权利。持有这种观念的在城市人中占两成,在农村人中占到五成半。在前一个问题上呈现的令人遗憾的模式再次呈现:女性认为女儿不应该有继承权的比例再次超过男性。自己名下享有的权利自己不知道,反倒是男性比女性更多地了解女性应有的权利。
表2-7 广东城乡夫妻对“家庭财产的最好分配方法”看法(%)①
地区 性别 平分给儿子和女儿 主要分给儿子 主要分给女儿 谁养老就给谁
农村 妻子 31.0 38.8 0.1 30.1
丈夫 31.8 36.5 0.2 31.5
城市 妻子 42.7 3.9 2.5 50.0
丈夫 43.9 5.6 2.4 48.1
从表2-7看,城市人与农村人在财产分配上有不同的看法:城市人首选养老做得好的子女,其次是平分给儿子和女儿,主要分给儿子的观念已经是极少数人的想法;而农村人还是首选分给儿子,其次才考虑平分给儿子和女儿及养老的因素。
在后村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女儿全都没有继承权,只有一个例外:家里没有儿子,这个时候女儿可以获得继承权。财产的继承与养老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几乎所有的女人的父母都不用她们养老而只是儿子养老。当然女儿会分担照顾父母、伺候得病父母的责任,但是养老和看病的钱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儿子承担的。
在继承和养老的问题上,农村人的做法和想法与现行法律完全相悖:继承法规定女儿有财产继承权,但是没有女儿能够得到继承权;同样,赡养法规定女儿有为父母养老的责任,但是也没有女儿承担这个责任。人们的做法在这两件事情上是高度一致的,他们所遵从的规则已经是一种习俗。这个习俗长期以来没有改变,但目前正隐约有改变的征兆,这主要得益于男女平等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进步的影响,现代文明、现代社会的诸多理念,正通过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男女,向他们出身的乡村辐射。就在我写作这个调查报告期间,后村发生这样一件事:后村一位女大学生(毕业后在城里工作)的母亲因重病住院,花费两万多元,是她与弟弟均摊的。她主动承担医药费的同时,还要特别向家人宣布:将来不会和弟弟“争”家产。而她出医药费的事招致同村姐妹们的冷嘲热讽。从这个事例来看,女儿赡养老人走在了女儿分享家庭财产继承权的前面。有新近的社会学调查表明,在农村,女儿已经用各种方式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但是在财产继承方面,无论从社会实践还是人们的观念上,女儿还是没有也不应该继承家庭财产的。
然而在城市,这个习俗已经改变了:女儿有继承权,也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这说明,只要婚后居处从从夫居制改变为新居制,只要把女儿和儿子同等看待,习俗就可以改变。但是,女人婚后的从夫而居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的居住安排,没有改变的需求,也没有改变的动力。这种居住制度的传统安排就决定了女儿无法获得继承权,也难以尽赡养父母的责任。农妇松的说法很有代表性,她明确意识到在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上的城乡差异:
继承权没咱的事。咱农村和城市不一样。俺常看父母。等老人病了,当然去伺候了,花钱的事再说。费用是儿子分担。农妇来的父亲有公费医疗,她分担了丧葬费用,但即使如此,她并没有遗产继承权。她说:父亲看病,他有医疗费,公家报销,儿子都不用管。去世时,写账的多(指给慰问金的人多),俺们姐仨一人写了300元,在当时都是最高的,给哥哥们脸上增光。哥哥们最后分钱、分遗产。
菊的说法表明,当她自己的父母得病去世时,女儿只是在父母得病时去伺候,在父母去世时给慰问金或丧葬费,当然也分不到财产;在她的婆婆得病时,也主要是儿子(她的丈夫,丈夫的兄弟)花钱,女儿(大姑子、小姑子)的花费是象征性的。她说:都是儿子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生病时儿子拿钱,女儿伺候。俺爹去世时,亲友送的纸礼儿(慰问金),都给儿子。一般不多,有几千到一万多。女儿分不到钱,还要给儿子写纸礼。以前少,现在一年比一年多,现在写账都到1500元了。俺婆婆病时,花了一万多,也是俺家和大伯哥负责,几个大姑子、小姑子一分钱没花,连她们这些日子的吃喝住用都是俺们负担。婆婆去世时,几个大姑姐写账300元,(少得)被村里人笑话。俺娘家爹是去年死的,俺写了600块钱——俺姐姐非要写600,俺是想多写些钱,写1000,她们不干。结果俺三个兄弟把俩姐姐撵出(家门)去了。在坟上还骂她们,没骂俺。他们知道俺是想多拿钱的。姑娘家写账多,儿子们脸上光彩。有时,女儿因为特殊原因也负担赡养费用,但是这只是例外,她也并不会因此而获得财产继承权。英就属于这种情况,她说:女儿没有继承权。父母的医药费我和哥哥各承担一半。因为我有工作,能挣钱。哥哥是农民,日子穷。因为这事,嫂子一直对我很好。
荣:财产哥哥和弟弟分。没有俺们女孩的份。
国:女儿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在财产继承上是没有的。养老也是儿子全都负责。
胜:打老辈子传下来的规矩,闺女哪有继承权啊!你问这个不是闲的吗(意思是:这还用问吗)?(父母病了谁拿钱)儿子拿。谁让他们是小子?俺要是小子,俺也拿。
臣:女儿没有继承权。(父母重病或去世的费用)儿子负担。女儿去伺候。
有的女人不但没有觉得女儿没有继承权的习俗有什么不妥之处,还按照男权社会的思维逻辑推出女儿觊觎父母的财产是一种要不得的让人耻笑的想法。敏(小学教师)说:
那不挣钱的闺女还没继承权哩,俺这挣工资的要是光琢磨老人撇下的旧房,不让人笑话啊!养这种闺女有嘛(什么)用?照顾(老人)是肯定的。费用咱这里的习惯就是小子管。到老人不在了,办丧事写账时,闺女多写点儿钱就行了。
树:女儿哪来的继承权?就说你吧(调查员),你是闺女家,将来你老人不在了,你好意思回来跟你兄弟分家产啊?你家三套房,给你一套,你好意思带着女婿来住啊?父母病了,闺女伺候,小子花钱。
亮:财产儿子继承。俺光管伺候,不管花钱。有他们(儿子)了,哪个也比俺混得强,哪用着俺的。别说俺没有,就是有,也不拿钱。
喜:女儿没有继承权。儿子分担费用。这是传统。
平(35岁,村里大商店主):闺女哪来的继承权?再说,当父母的把家产给闺女,自己心里也不舒服,感觉是把自己家的产业给外人了。要不老辈子时,没闺女的户家,宁肯把家产给侄子、堂兄弟,也不给自己的闺女呢!我常看(望)父母。等老人病了,当然去伺候了,花钱的事再说。费用是儿子分担。
立:男的继承。女的哪有资格继承?费用儿子分担。
生:农村老人去世,继承权是儿子儿媳的。闺女伺候,儿子拿钱。
自由恋爱与人“私奔”的耀:俺家情况特殊(指与父母脱离关系),就算不特殊,女孩也没有继承权。费用儿子分担。
凤:东西钱财都是儿子的。在老人眼里,女儿是外人, 不是自家人。费用儿子分担。
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谁家的家业舍得给外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费用由儿子分担。
只有那些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才能将财产传给女性。守的家里没男孩,她只有一个妹妹。她们姐妹俩都嫁给了本村的小伙子,所以破例可以继承家庭财产:有继承权,和妹妹均分各种费用。
序言
这是一个关于当代农村性别权力关系的研究。
许多当代中国人已经感觉不到性别问题的存在,有的人甚至已经在抱怨我们
这个社会变得“阴盛阳衰”了。事情果真是这样吗?中国不存在性别不平等问题
了吗?妇女的生存状况究竟如何?她们真的已经在一切方面与男人平等了吗?如
果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依然存在,它在农村是怎样一种表现形式?这就是本项研究
想了解的问题。
我发现,有许多搞妇女研究的人都是抱着这样一种疑问投入研究的。一位外
籍社会学者在她的研究报告中也是这样提出问题的:“新闻告诉我们,溺女婴、
拐卖妇女、卖老婆及较高的女性自杀率仍在继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当代中国
发现的男女不平等有多严重?中国共产主义的计划发展体制究竟能改善多少妇女
的生活?在其他制度业已失败的领域它取得成功了吗?”她们的疑问引起我的共
鸣,她们调查的艰苦引起我的同情:她们万里迢迢跑到中国一个偏僻的小村子,
两眼一摸黑,有时不得不由县乡干部带领去做田野调查,而由于有干部在场,村
民不得不在一些敏感问题(如计划生育)上说假话。这样的困境和这样的执着大
大刺激了我的研究冲动:我们作为半个“圈内人”,为什么让那些“圈外人”千
辛万苦地来调查,何不自己来做呢?说是半个“圈内人”,是因为虽然我没有生
活在这个村子里,但是农村是呆过五年的(上山下乡),与农村人语言沟通没有
问题。再说还有一个真正的土生土长的“圈内人”做我的调查助手。这对调查来
说真是得天独厚的条件了。
于是,有了这个调查,有了这本书。调查的主题是:农村性别权力关系。说
白了就是农村已婚妇女在男女平等方面的状况。调查内容包括:作为女儿,她们
在父母的喜爱、营养、教育、医疗、社会劳动、家务劳动、收入归属和继承权方
面与儿子有什么不同;作为妻子和母亲,她们在恋爱、结婚、婚后居处、亲子关
系与婆媳关系、与娘家的联系、性、生育、家事的决定、外遇与离婚、家庭暴力、
丧偶与改嫁等方面与丈夫和父亲有什么不同;作为劳动者,她们在工作、收入、
家务劳动、政治参与上与男性劳动者有什么不同。此外,农村的女人们在自我评
价与观念(其中包括自我排斥、自杀和对男女平等的感觉)上又是什么样的,这
些都是本书所关注的问题。全书的最后,试图对男女不平等的起源做出一点分析。
有许多学术同仁、朋友为本书的完成做了直接或间接的贡献,在此一并致谢。
李银河
2009年 5月 5日